GXJHFG2021002
江开发〔2021〕4号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
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侨梦苑”
核心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工业园公司:
《江门“侨梦苑”核心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业经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侨务局反映。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0日
江门“侨梦苑”核心区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为充分发挥江门“侨梦苑”核心区平台优势,进一步促进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在江门“侨梦苑”核心区创新创业,形成华侨华人创新创业产业聚集区,实现江门“侨梦苑”核心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江门“侨梦苑”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20〕29号)有关规定,结合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实际,现制定支持江门“侨梦苑”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由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投资兴办且其认缴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占注册资本25%以上的具有高成长性、拥有发展潜力的侨资企业。
第二条本政策支持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商事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
二、设立专项奖补资金
第三条设立江门“侨梦苑”核心区专项奖补资金。由市委统战部负责工作指导、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组织实施,每年投入一定规模资金(不高于人民币1000万元),共同组建江门“侨梦苑”核心区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在江门“侨梦苑”核心区的投资,对符合核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业产业项目和创新创业项目进行专项奖补。该专项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按3:7比例共同分担。
三、加大投资补助
第四条 促进重大项目落户,鼓励再投资。
(一)新引进的侨资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或签署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或现有侨资企业进行增资扩产的项目,从立项或备案之日起两年内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新引进的侨资企业两年内实际吸收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或现有侨资企业两年内新增实际吸收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按企业实际吸收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四、鼓励创新创业
第五条 促进侨资企业做大做强。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入库的侨资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六条 降低租赁成本。新引进的创新创业型侨资企业,在核心区范围内租用办公场地的,给予首年办公场所租金50%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
第七条 支持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建设运营科技创新载体。对新认定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侨资运营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正常运营且获得省科技厅运营评价B等级及以上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侨资运营机构,每年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贴。
五、加强金融支持
第八条 对投入企业投资产业运营的贷款进行贴息。利息按签订贷款协议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总金额不超过该笔贷款利息的50%,每个企业享受贴息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在高新区(江海区)辖区内注册的银行机构贷款的,其享受的贴息总额不超过该笔贷款总利息的60%,每个企业享受贴息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第九条 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侨梦苑”专属信贷产品。鼓励侨资企业接受境内金融机构侨梦苑专属信贷产品贷款,并按当年企业侨梦苑专属信贷本金的1%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且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政策要求的创新型企业,支持在最多不超过500万美元的规模内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并按照企业境外融资当年末借款本金余额的1%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提供优质高效行政服务
第十一条 对落户在江门“侨梦苑”核心区内,符合产业方向的侨资产业项目,从项目立项、建设、投产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投资者可通过容缺制和代办制加快办理,推动项目落地。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在“侨梦苑”核心区开拓创业项目,并协助做好项目孵化、落地、成长等有关服务工作。
七、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
(一)申报。申报企业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向区侨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区侨务局(负责第一条审核)核准为侨资企业后,分别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第四条(一)审核)、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第四条(二)审核)、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审核)、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审核)根据部门职能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审核后,报广东(江门)“侨梦苑”创新产业聚集区核心区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侨务局)审定。申报企业应在每年9月按要求报送有关申报资料。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1.《江门“侨梦苑”核心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附件);2.营业执照;3.上年度完税证明;4.经办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资金申报企业补充的其他材料(如股东出资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租金合同、贷款合同、结息凭证、还款凭证、贷款使用情况等)。
(二)审核。区侨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科学技术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按照本单位工作职能对申报企业项目进行审核,可采用第三方评估方式,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三)审定。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拟定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报广东(江门)“侨梦苑”创新产业聚集区核心区工作小组汇总审定。
(四)公示。项目支持计划及资金安排方案经审定后,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政务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拨付。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的项目资金。
八、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广东(江门)“侨梦苑”创新产业聚集区核心区工作小组是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统筹和审定协调;区发改局、区经促局、区科技局、区金融办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年度资金测算、事前绩效和审核,并对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区侨务局负责汇总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资金测算,及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列入下一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本办法专项扶持资金一次性划拨给评审及公示通过后的项目申报企业。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审核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审核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追回已划拨的款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享受奖励补贴的企业应就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开展年度自查,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反馈江海区侨务局。
九、其他
第十八条 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2021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附件:1.江门“侨梦苑”核心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
2.申报声明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2021年8月30日印发
附件1
江门“侨梦苑”核心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表
注意事项:表格第1-6行由企业填写,第1行企业名称上需加盖企业公章;第7-12行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填写,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附件2
申报声明书
备注:
1.本表由非政府部门的申报单位填写,政府部门无需填写此表。
2.申请单位授权代表签名栏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3.银行帐户信息须为机构帐户,用于接收财政支持资金,务必正确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