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澳涟”项目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粤金监函〔2020〕34号)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 号)等文件,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推动江门与澳门两地的金融合作稳步发展,支持我市金融机构开展跨境金融业务,结合江门市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的奖补对象是对为江门市企业通过港澳开展跨境融资及通过港澳进行的货物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设立专项资金,总额250万元,用于:一、对在江门市的通过澳门开展跨境融资的商业银行给予奖补;二、通过港澳进行的货物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给予奖补。
第四条跨境融资利息奖补范围
(一)奖补条件:银行与客户签订跨境融资业务合同,且跨境融资真实发生,境外资金已流入境内(奖补范围不包括海外代付业务)。
(二)奖补标准:对2020年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鼓励、协助江门企业在港澳地区实施跨境融资的奖补,按照融资利息的7%的比例计算奖补金额,计息周期为起息日至当年9月30日。
(三)跨境融资奖补资金安排180万元,每季度按各银行优先申请优先拨付的原则,资金全部拨付完成即止。
第五条 通过港澳货物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奖补范围
(一)奖补条件:江门市银行机构通过港澳为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计算范围为当年1月1日至9月30日。
(二)奖补标准:以各银行当年通过港澳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及增量作为参考标准,按比例分配奖补资金70万元。
第六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跨境融资奖补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银行于当年7月1日、10月8日前汇总符合标准的企业的名单、金额、利息、给予企业融资优惠情况说明等资料,填写一式三份《跨境融资利息奖补申请表》报至市金融工作局;
2、市金融工作局会同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对银行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核定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名单及补助额度。
3、审核后的申请资料由市金融工作局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工作局审批结果拨付资金。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奖补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银行于当年10月8日前汇总符合标准的企业名单、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等资料,并填写一式三份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奖补申请表》报至市金融工作局。
2、市金融工作局会同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对银行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核定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名单及补助额度。
3、审核后的申请资料由市金融工作局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工作局审批结果拨付资金。
第七条 申请银行需积极推动江门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推广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并承诺给予跨境融资企业融资优惠,开拓与澳门金融机构的合作。年终向市金融工作局报送本年度开展跨境金融业务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方案由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