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明确港澳银行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自9月起,港澳银行凭经公证、转递的设立文件或注册证明作为身份证明材料,即可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珠三角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同一港澳银行在同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再次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无须重复提交上述材料。此项举措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便民利民措施,江门企业跨境抵押融资将更便利。
按照原有规定,港澳银行在境内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其作为境外法人须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作为身份证明材料。也就是说,港澳银行必须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方能在境内申办不动产抵押登记。该文件的出台,有效解决了港澳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身份证明材料限制问题。
据悉,江门市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互联互通方面走在全省前列,江澳金融合作业务创新取得较好成效。今年上半年,江澳金融合作发生额达362.45亿元,其中跨境融资在“江澳涟”专项资金扶持下,新增18.85亿元,是去年全年的245%。新规为港澳居民在大湾区内地城市通过港澳银行按揭购房、大湾区内企业通过港澳银行开展跨境抵押融资等带来极大便利,解决了港澳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必须在内地开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门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