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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685/2010-02331 分类: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10-07-01
名称: 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试行)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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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0-07-01  浏览次数:-

文件链接:江门市水利局关于明确两份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一图读懂:江门市水利局关于明确两份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JMBG2023028


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机关在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水事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滥用。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相关因素。依照本规则及《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规定的标准裁量,尚未进行量化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裁量。

  第五条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并应当参照过去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应当并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有盲、聋、哑等残障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有上述情形的,应在较低阶次或降低一个阶次给予处罚。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之下酌情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或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八)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有上述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在较高阶次或提高一个阶次裁量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案件情况特殊,需要突破量化标准界限裁量的,承办人须作出书面报告,办案机构集体讨论议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应该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改正期限,但在主汛期或为消除即时安全威胁,可根据执法实际适当缩短改正的具体期限。

  第十一条办案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及量化标准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重大疑难案件,应提交局政策法规科,就法律适用及本规定的执行,进行审核。核审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阶次不当,提出改变处罚阶次核审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重大或复杂案件,办案机构负责人要组织进行集体讨论,共同研究议定案件的处理。讨论要制作案件讨论笔录,参加讨论人员签名留存。

  第十三条建立自由裁量说明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明事实与理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消、变更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本机关自行撤销、变更的。

  第十六条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则及所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结合执行,不在对外发布的执法文书中直接引用作为处罚依据,所有对外执法文书仍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二〇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联系电话:江门市水利局 3886812


附件:

1.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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