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规范性文件、财务预算、决算信息、办事指南、重大决策及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局主要通过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www.sd-xs.com/bmpd/jmsshbxjjglj/;并通过3512333电话咨询热线、服务窗口、“江门社保”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工作基本信息
分管领导:赵丽娴
主办部门: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公室
受理机构: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跃进路102号
邮政编码:529000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750-3512333
监督电话:0750-3272925
(二)申请
向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单位处领取,也可以在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www.sd-xs.com/bmpd/jmsshbxjjglj/)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公室书面提交申请表。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跃进路102号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四楼,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EMS“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门户网站”选择“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或直接输入一下网址:https://ysqgk.gd.gov.cn/750044/choice,进入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受理
本局收到《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明确、身份证明材料有效的申请,即正式登记受理;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的申请,将告知申请人更正或补充相关材料。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局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对下列情形,本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局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五)收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信息处理费将按件或按量计收,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本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本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②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③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再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②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③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④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机关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江门市非税收入转账须知》(见附件3),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如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本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另外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将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投诉举报(监督电话:0750-3272925 ,办公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跃进路102号,邮政编码:529000)。
附件:
2、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组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