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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MB2C90725T/2024-00005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1-02
名称: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 推行“容缺制度”的通知
文号: 江市监规字〔2024〕1 号 JMBG2023049 发布日期: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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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 推行“容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5  浏览次数:-

政策文解:《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推行“容缺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推行“容缺制度”的通知》图片解读


JMBG2023049

江市监规字〔2024〕1 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为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企业登记中推行“容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容缺制度的涵义

  企业登记“容缺制度”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业务时,基本条件具备,申请事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存在非实质性缺陷、瑕疵,经过窗口工作人员形式审查且当场未发现实质性争议情形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期限和逾期处理办法,由申请人承诺在限定期限内补齐材料,登记机关可以先予以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二、适用对象

  在江门市辖区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使用电子化业务系统申办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除外)。

  三、办理流程

  (一)办理环节

  1.凡适用“容缺制度”的企业,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容缺办理事项内容,申请人作出容缺书面承诺,填写《容缺办理申请承诺书》(附件),由全体投资者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设立登记无需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但存在非实质性缺陷、瑕疵,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经确认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先予办理。

  3.可容缺的材料不得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且不会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失。以下情形适用容缺办理:

  (1)办理过程中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存在笔误或语法错误,但不会引起歧义,且当场更正确有困难的;

  (2)申请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住所证明等复印件不清晰、不能有效识别的。

  (二)办结条件

  1.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的,登记机关办结归档。

  2.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没有补齐所有容缺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登记机关依法撤销该项登记(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另行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四、承诺期限

  申请人书面承诺补齐材料的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在不与本通知内容相悖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基础上,确定适用容缺办理程序的范围。

  六、本通知自2024年1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月7日。

  附件:容缺办理申请承诺书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咨询电话:0750-3871047


附件:

1.【印发版】江市监规字〔2024〕1号_(JMBG2023049)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推行“容缺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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