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4014
关于印发《江门市支持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农农〔2024〕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支持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2日
(联系人:高小姐;联系电话:0750-388776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支持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我市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加快建立促进现代设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体系,引导和推动金融资金投入现代设施农业,积极推进现代设施农业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根据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设施农业”的要求和《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贴息对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加现代设施农业建设的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主体”)。
第三条 贴息范围。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物流和烘干设施等领域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该贷款资金属2024年1月1日(含)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使用的,且未享受过财政资金贴息。
贷款资金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设施种植业
新建或改造设施大棚、集约化育苗(育秧)设施,水肥一体化设施、智能节水节肥设施、数字化技术装备,以及设施大棚内的其他辅助生产设施。
2.设施畜牧业
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投资,重点用于购置饲养、环境控制、粪污处理及配套环保处理等环节中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
3.设施渔业
改善渔业生产条件所必需的养殖业类设施生产建设(含种苗生产、饲料加工、养殖(含深水网箱养殖)、水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等所需设施)和沿海渔港基础设施建设。
4.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物流和烘干设施
支持建设提升产地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包括产地预冷、清洗加工、分拣包装、仓储保鲜、物流配送等设施)、产地冷链集配中心、烘干设施(包括:粮食烘干机和配套的清洗机、皮带运输机、提升机、除尘系统以及烘干厂房等)。
第四条 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主体获得的贷款按年度进行相应贴息,并采取“双限”控制。单个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单个主体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从2024年1月1日(或1月1日后的贷款起始日)起到贷款到期日的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从2024年1月1日(或1月1日后的贷款起始日)起到贴息期截止即2026年12月31日的实际付息时间计算。
如市农业农村局在年度内收到备案贴息总额超过800万元,将根据年度内贴息申请情况和贴息额度,确定最终贴息比例和各主体贴息金额。
第五条 资金安排。贴息资金是在本办法实施期间由市本级财政统筹每年安排资金800万元,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发展。贴息资金采取“当年实施、次年奖补、总额控制、据实列支”原则安排。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可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公告要求,向属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材料申请贴息。
(二)初核。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实申报主体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提出意见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复核。
(三)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对初核后的资料再次核实通过,必要时可结合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四)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将复核通过的名单在江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和“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对外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五)审定。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程序进行审定。
(六)贴息发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按贷款合同约定正常付息还贷满1年或提前全部还清本金后,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公告要求办理贴息划拨。
第七条 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
(一)贴息发放前,主体申请贴息的现代设施农业贷款存在逾期还贷的一律不予贴息。
(二)公示期间,被群众投诉举报且经核实不符合贴息条件的。
(三)申报时处于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第八条 领取本办法贴息的主体应确保申报凭证材料真实、完整,按贷款用途使用资金,凡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资金一律取消该主体贴息,已领取贴息资金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追回贴息,并自查证之日起3年内该主体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贴息。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