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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749B/2023-00273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3-08-02
名称: 政策解读:关于《江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文号: 无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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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江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11  浏览次数:-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江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图解:关于《江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的政策图解


关于《江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切实贯彻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江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主要概述。《细则》共有条款13条,内容涉及制定背景、实施范围、管理对象、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审批流程、日常监管等方面。

  (二)适用对象。适用于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培训内容的相关校外培训机构。

  (三)适用原则。明确规定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四)明确过渡期的准入条件。已经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或者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但未办理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须在2023年12月1日前合规整改并取得办学许可证,达不到准入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明确审批程序。举办者向属地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名称审核或名称申报后,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法定相关材料,教育行政部门结合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的专业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审批的结论。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依次完成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等审批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

  (六)明确收费方式。培训机构须在江门市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

  (七)明确年检程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培训机构按程序进行年检,并公布年检结果。

  三、实施时限

  本《细则》从2023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27号江门市教育局

  联系科室:江门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联系电话:0750-350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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