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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626A/2021-00166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1-08-23
名称: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文号: 江交局〔2021〕43号 发布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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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21-08-30  浏览次数:-


解读文本:《江门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办法》

图解:江门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办法


JMBG2021034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交局〔2021〕43号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为满足人民群众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等规定,结合江门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江门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23日



江门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等规定,结合江门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客运招呼站(下称“招呼站”)是指具有明显的候车标志,为营运客车提供配客功能的旅客上落点。

第三条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招呼站的设置、管理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本办法。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招呼站的设置应当遵循客流聚集、交通便利、合理布局、客运站周边不设点、依线设点、站点共享的原则。

招呼站可选择有条件的公交车站、地铁口、旅游景点、酒店等停靠场所设置。选址应方便营运客车出入,不影响城市交通通行。

第六条 招呼站的站名为“地名+地理标志+招呼站”。招呼站实行编码管理,代码按照《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第2部分:信息数据元》(JT/T 979.2)的规定进行统一编码。

第七条 道路客运企业或客运站经营者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出行的需要设置招呼站,并自觉接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招呼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置至少1个符合安全停靠条件的客车停车位;依托公交站设置,并经公交站运营企业同意,客车停车位可与公交车停车位共享。

(二)设置明显标识;

(三)配备与经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安检、实名制查验等必要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车辆出站检查、设施设备管理、消防安全、应急反恐保障等制度。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两个招呼站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1公里。

第十条 设置招呼站应当通过“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向设置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对提交材料齐全且具备相应条件的招呼站,设置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其中,涉及在非公交站路段设置招呼站或占用人行道及公共场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先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招呼站的经营者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规范运营管理:

(一)做好招呼站标识标牌及各种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做好车辆进站登记工作。应当在车辆进站前提前3个工作日向设置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信息;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发生变更的,应当自车辆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信息。

(三)做好车辆进出招呼站管理工作。要合理安排车辆进站配客,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不得在停车位标线范围外停车候客。进站客运车辆在招呼站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分钟。

(四)做好信息公示,公布进站班次。

(五)做好乘客现场乘车引导工作。

(六)不得接纳未经备案或非营运客车进站配客。

第十二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核查进站配客客运车辆当日安全例检情况。

(二)对在招呼站上车的乘客及行李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乘客实名制管理,对招呼站上车的乘客做好实名购票和实名查验工作,确保人、车、票一致。

(四)节假日客流聚集时间,可适当派管理人员做好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有序运营。

第十三条 招呼站终止经营的,招呼站经营者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设置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相应标识、标牌等招呼站设施设备,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招呼站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招呼站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招呼站周边道路交通情况,做好进站车辆的总量控制,并应当通过有效的信息宣传媒介做好招呼站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咨询电话:07503528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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