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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4X8/2019-00110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19-11-22
名称: 解读文本:《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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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11-26  浏览次数:-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指的是什么?

  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贴由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组成。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地方财政补贴是指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之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

  二、哪些车可以领取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

  补贴对象为2016-2020年在我省(不含深圳)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初次注册登记地在我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是什么?

  全市采用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单车补贴标准额(省、市、县三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标准额(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100%。

  2.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单车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

  3.2019年6月26日 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公交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对初次注册登记的其他新能源汽车(其他新能源汽车是指除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外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补贴。

  4.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加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四、申请补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本市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初次注册地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请地一致。

  2.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3.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对行驶里程有要求的车辆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作业类专用车除外)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

  (2)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作业类专用车除外)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并在达到3万公里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3)2018年2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并在达到2万公里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4.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销售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至2021年12月31日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再给予地方补助。

  5.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

  6.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车辆已过户并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3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7.已申领补贴的个人购买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的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

  8.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五、怎么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

  市、县(区、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通知(三区公交领域的新能源客车申请核查、清算拨付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补贴对象按照核查通知要求,在通知要求的截止日期前,个人购车用户向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单位购车用户向单位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补贴对象为个人的可以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代为提交申请资料。

  六、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汽车生产厂商提供的车辆行驶里程文件(非个人购买者提供);

  4.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及有关技术数据文件;

  5.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销售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6.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承诺;

  7.个人购车用户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单位购车用户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由汽车销售机构代办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交汽车销售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车主签字确认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委托书等材料。

  七、领取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补贴对象提交申请材料后,发展改革部门会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发展改革部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发出清算通知,补贴对象按照清算通知要求提供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卡(开户许可证)、行驶证等证明材料后,发展改革部门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

  八、恶意骗补、提供虚假材料将承担什么后果?

  1.对于恶意骗补的企业和个人,将纳入黑名单,列入江门市公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提供虚假材料、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贴,取消商标车型在我市推广应用资格,取消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在我市推广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sd-xs.com/bmpd/jmsfzhggj/gggs/content/post_1639963.html

图解:http://www.sd-xs.com/jmfgj/gkmlpt/content/1/1778/post_1778076.html#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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