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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5114/2024-00009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1-05
名称: 文本解读:《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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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4-01-05  浏览次数:-

  文件:《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图解:《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音频解读:《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江门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

  三、主要内容

  (一)享受补贴的条件

  1.申请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2.申请人在江门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受雇,或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且在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内已在江门市累计工作90天;

  3.申请人在江门市依法纳税,且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内在江门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4.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5.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

  (二)财政补贴标准

  在江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补贴范围和计算方式

  1.本办法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2.计算方式: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上述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摊。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当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补贴受理部门、受理时间

  1.高端人才受理部门:各县(市、区)科技部门。

  2.紧缺人才受理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受理时间:纳税年度次年第三季度开始(另:2021年、2022纳税年度自2024年初开始),具体以各部门公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四、实施期限

  《办法》从2023年12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江门市财政局咨询电话:0750-350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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