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音频解读:关于印发《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16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省、市的工作部署,人口净流入城市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2021年11月,我市被列为广东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大试点城市之一。现结合江门实际,制定《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六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定义、范围,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第二章“规划与建设”,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建方式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准入、退出条件。
(三)第三章“申请与配租”,细化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的条件、申请方式以及配租的具体要求。
(四)第四章“使用与退出”,细化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使用要求以及承租人的具体使用退出要求。
(五)第五章“监督与责任”,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人的责任。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办法具体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三、主要说明
(一)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面向符合条件的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的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新建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30—5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以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为主,以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中建设为补充。
1.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包括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房屋的改建。
2.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包括闲置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政府闲置住房的改造。
3.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包括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新建,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按规定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提高部分用地面积新建。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包括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原有国有土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其中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需求优先保障,其配套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需申请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可凭借项目认定书享受国家、省、市相应土地、金融、财税、水电气等支持政策。
(四)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辖区内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需达到规定时限;
4.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有自有房产的常住人口(主要是新市民、青年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及产业园区就业人员,可申请距离城区较远或选址在产业园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具体条件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五)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建设或已交付使用的租赁住房,拟调整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参照本办法同类项目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自通过认定之日起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六)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张霓虹,咨询电话:3831946。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