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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5114/2022-00044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1-18
名称: 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JMBG2021040 江医保发〔2021〕134号 发布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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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8  浏览次数:-

        图解:《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解读文本:《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JMBG2021040

  

江医保发〔2021〕134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社保局,江门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有关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优化完善困难居民资助参保政策

  对于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以下简称边缘家庭救助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继续实施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倾斜支付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自费和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60%;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过起付标准30%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70%;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超过起付标准20%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80%。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超过12万元以上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70%;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过12万元以上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80%;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超过12万元以上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90%。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个百分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9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返贫致贫人口、边缘家庭救助对象按8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8万元;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2万元。上述人员享受二次救助待遇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40号)的规定执行。

  四、提升就医管理服务水平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在省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我市同等待遇政策,基金支付比例和起付标准按我市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在其他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江门市乡村振兴局(代章)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江门银保监分局

  2021年12月31日


(联系方式:待遇保障科,联系电话:3992995)


附件:

1.粤医保发【2021】 3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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