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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5114/2021-00420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9-29
名称: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江门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江金函[2021]61号 JMBG2021021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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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江门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9  浏览次数:-


图解:关于印发《关于江门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文本:关于印发《关于江门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MBG2021021


江金函[2021]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金种子”三年行动方案》,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支持优质企业上市,让我市更多企业站上资本舞台,设立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江门市本级、各市(区)两级财政根据相应奖补类别安排,对我市注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境内上市、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及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减持的奖励。

  对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减持的奖励资金,减持形成经济发展贡献部分所在地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的,按市、区共享税收基本分成比例分担,减持形成经济发展贡献部分所在地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的,由对应市全额承担。对其他奖励资金,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分别按市、区共享税收基本分成比例分担,市本级与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按照2:8比例分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金种子”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江府〔2020〕37号)实施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江门市金融工作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牵头制定、修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及执行;

  (二)负责指导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三)负责开展专项资金审核工作;

  (四)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六条江门市财政局及各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安排本级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三)负责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抽查等。

  第七条各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级专项资金预算;

  (二)协助专项资金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将市级及本级专项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三章    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标准及申报流程


  第八条对纳入“金种子库”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并与专业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九条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公示流程,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填写《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连同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上市服务协议向市金融工作局提交申请。

  (二)市金融工作局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并汇总相关市(区)政府及市财政局意见,拟定奖励名单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市金融工作局按规定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或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将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市金融工作局申请将奖励资金划到相关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将两级奖励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企业在境内上市奖励标准及申报流程


  第十条我市企业在境内上市奖励标准:

  (一)第一阶段:进入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辅导确认函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二)第二阶段:向审核部门申报IPO并取得受理申报确认函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三)第三阶段:已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四)对于在创业板或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在本条第(一)至(三)项基础上再奖励100万元。

  (五)异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江门市的,享受本条全过程奖励;由H股回归A股且募投项目落在江门市的,享受本条全过程奖励。

  第十一条企业在境内上市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公示流程,按以下程序办理:

  企业按完成境内上市阶段情况,填写《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连同公司营业执照、相关阶段的佐证材料提交至市金融工作局。由市金融工作局汇总相关市(区)政府及市财政局意见,对材料进行核实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市金融工作局按规定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或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将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市金融工作局申请将奖励资金划到相关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将两级奖励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分阶段奖励条件的,可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奖励;同时符合多个阶段奖励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多个奖励,同一企业每阶段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第五章    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奖励标准及申报流程


  第十三条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奖励标准:

  (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二)对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

  第十四条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公示流程,按以下程序办理:

  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填写《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连同公司营业执照、上市挂牌的佐证材料提交至市金融工作局。由市金融工作局汇总相关市(区)政府及市财政局意见,对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市金融工作局按规定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或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将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市金融工作局申请将奖励资金划到相关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将两级奖励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


  第六章   再融资奖励标准及申报流程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经审核部门(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批准实现再融资的(包括上市公司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配股、优先股、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等),再融资金额60%以上投放在江门地区的,按照再融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同一批准文件中含多次再融资发行的只能申请一次奖励。对同一企业再融资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再融资奖励申请、审核、公示流程,按以下程序办理:

  企业填写《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连同再融资的募集及投放说明、批复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至市金融工作局。由市金融工作局汇总相关市(区)政府及市财政局意见,对材料核实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市金融工作局按规定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或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将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市金融工作局申请将奖励资金划到相关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将两级奖励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


  第七章   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减持奖励标准及申报流程


  第十七条对我市市值10亿元(含)以上(以申请时上一年最后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值为准)的A股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且在我市设立一级分公司及以上的证券机构通过证券交易卖出、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按减持形成的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90%给予其奖励。

  第十八条申报流程:

  (一)资料提交

  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减持奖励申请;

  2.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自然人股东银行账户信息;

  4.证券交易缴税材料;

  5.股票交易交割单。

  (二)资料核实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受理申请,对材料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核实,所减持形成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在各区的,应汇总相关区政府及市财政局意见;所减持形成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在各市的,应汇总相关市政府意见。核实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市金融工作局按规定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或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将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和相关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申请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应自然人股东银行账户。


  第八章   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与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条市金融工作局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将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全过程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企业须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金融工作局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该企业 3 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申报我市有关优惠政策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已经享受我市、县(区)同类奖补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有关政策。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申请材料每季度集中核实一次。申请人需于当年2月28日、5月31日、8月31日、11月30日前将材料提交至市金融工作局。具体申报事项和要求以市金融工作局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附件: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

1.附件: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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