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31日通过的《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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