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9日江门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江门市十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江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市政府组成人员;
二、我市选出的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代表;
三、出席政协江门市十四届二次会议的委员;
四、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科学技术局各1名副职;
五、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正处级以上干部;
六、投资、工作、居住或者祖籍在江门市的部分华侨和江门市荣誉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