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江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江门市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广泛吸收民情、汲取民意,现将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本报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2年9月9日至2022年10月8日。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邮寄地址: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2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邮政编码:529000
(二)电子邮件:jmrdfgw@sina.com
(三)传真:0750—3273605
(四)江门人大网:在“征集意见”栏目直接上传
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弘扬本市优秀传统饮食文化,推进“粤菜师傅”人才培养,推动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侨乡广府菜的品牌建设、产业发展、人才培养、文化交流等传承、发展活动。
本条例所称侨乡广府菜,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广府菜及其吸收中外美食元素和制作技艺而形成的侨味美食共同构成,包括具有侨乡特色风味的菜肴、点心、小吃、汤品、甜品、饮品及相关衍生品。
第三条【基本原则】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公众参与、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鼓励和支持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并指定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研究解决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中的下列问题: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人才培养、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方面的工作部署;
(二)制定工作规划等重要政策措施,部署重点工作;
(三)推动解决跨区域或者跨部门的品牌建设、人才培养、技艺传承、创新发展、产业融合等重大事项;
(四)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行业组织、技术专家、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代表等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六条【行业组织】侨乡广府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人才培训、合作交流等服务,推动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
相关主管部门在制定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有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组织、企业和从业人员意见。
第七条【名录传承】本市建立侨乡广府菜名品名录制度,将名菜、名点、名小吃、名饮等纳入名品名录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相关行业组织开展侨乡广府菜名品的评选工作。相关行业组织在评选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单位、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评选结果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
列入侨乡广府菜名品名录的项目,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相应的技艺档案,以文字、图片、音视频或者其组合方式记录其原材料、辅助配料、品相、制作规范、代表性名师和名厨等内容。
第八条【技艺传承】县级以上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餐饮企业、行业组织和粤菜师傅挖掘传统侨乡广府菜制作技艺,支持符合条件的制作技艺申报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侨乡广府菜项目,可以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侨乡广府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开展传承、展示和传播活动。
侨乡广府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文化传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挖掘和研究侨乡广府菜的饮食文化、民风民俗、历史典故、民间传说等,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价值的项目,采用数字化音像、影印等方式进行整理和保存,提炼独特的侨乡饮食文化特征。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侨乡广府菜相关行业协会,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地风土人情、菜品特色和时令养生,坚持节约原则,整理并编制适合婚丧祭贺和节令、节日等事宜的侨乡民俗宴席菜单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有关机构、侨乡广府菜相关行业协会结合侨乡饮食风俗习惯,编制餐饮礼仪和服务规范,引导公众形成饮食良好风尚,推动餐饮企业和从业人员规范服务。
第十条【发展传统餐饮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老字号的挖掘提升,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侨乡广府菜项目申报各级老字号。对获得老字号的,给予奖励和政策扶持。
鼓励老字号通过建立博物馆等方式实现保护与传承,加强老字号原址风貌保护。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名店、特色美食街区、美食小镇等创建、评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加盟等多种方式,实现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培育行业龙头企业。
第十一条【发展传统餐饮业】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培育、保护和运用,鼓励侨乡广府菜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创建自有品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市场竞争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引导地域特色鲜明、辐射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的侨乡广府菜产品申请地理标志,支持符合条件的产品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第十二条【发展本土食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乡村振兴资源投入侨乡广府菜原辅食材种植、养殖生产供应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提高原辅食材产业发展和市场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保护本地优质特色食材等饮食资源,扶持陈皮、大米、鳗鱼、马冈鹅、茶叶、禽蛋等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和杜阮凉瓜、台山蚝、恩平簕菜等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推动种植、畜牧、水产等行业发展。
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供销社等部门应当推动建设侨乡广府菜市场商贸体系和物流配送体系,推进城乡商贸流通一体化。
第十三条【发展预制菜产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预制菜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支持预制菜产业园与现代农业产业园联动发展,促进预制菜与侨乡广府菜产业协同发展,打造全球华侨预制菜集散地。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餐饮机构、生产企业、行业协会等围绕侨乡广府菜名品名录、地理标志产品、特色优势农产品,联合开展侨乡广府菜预制菜品研发转化。
鼓励和支持老字号、名店、大型餐饮连锁机构等开展中央厨房建设,引导餐饮机构与预制菜生产企业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推进标准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建立侨乡广府菜标准化体系,制定和实施侨乡广府菜标准化建设扶持措施。
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及企业等参与制定侨乡广府菜的基础通用类地方标准,制定侨乡广府菜菜品、食辅材、烹饪工艺等食品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管理服务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数据分析】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和规划时,应当收集、分析侨乡广府菜产业数据、发展态势和市场运行情况。侨乡广府菜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应当配合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六条【提供人才支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粤菜师傅”工程人才培养计划,开发侨乡广府菜特色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推动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扶持行业、企业开发评价规范,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侨乡广府菜生产经营企业建立校企合作模式,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培养市场需要的人才。鼓励侨乡广府菜生产经营企业为院校提供实操场地,创造就业机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厨工作室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厨工作室,鼓励开展菜式研发、人才培训、带徒授业等活动。
第十七条【提供人才支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星级“粤菜师傅”申报和评选活动,并建立健全星级“粤菜师傅”激励机制。星级“粤菜师傅”的激励机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扶持就业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粤菜师傅”信息库,对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侨乡广府菜技能人才,提供有针对性的岗位推荐、项目推介、创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公共创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创业者经营侨乡广府菜创造条件,为侨乡广府菜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提供产业支撑】商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侨乡广府菜产业与农业生产、食品加工、餐饮零售、旅游休闲等产业协同发展,打造侨乡广府菜美食旅游精品线路。
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发侨乡广府菜相关的纪念品、礼品,编制美食地图,丰富侨乡旅游产品,促进侨乡广府菜关联产业的发展。
鼓励侨乡广府菜生产经营者结合侨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点、古镇古村落等本地资源,开发和经营具有当地特色的侨乡广府菜。
第二十条【提供平台支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托已建的系统、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侨乡广府菜以下相关信息:
(一)传承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二)名品名录和民俗宴席菜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四)老字号、名店以及特色美食街区、美食小镇等名录;
(五)“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厨工作室以及星级“粤菜师傅”名录;
(六)其他有关信息。
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企业建立侨乡广府菜全产业链信息服务平台,为行业提供优质的信息资源服务。
第二十一条【提供资金支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相关专项资金、产业基金,为侨乡广府菜人才培养、品牌建设、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等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致力于传承发展侨乡广府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依法给予政策优惠和奖励。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加大对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研究与宣传】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侨乡广府菜文化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行业组织、院校、企业对侨乡广府菜制作技艺、饮食文化和餐饮礼仪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和研究。
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侨乡广府菜制作技艺和民风民俗、历史典故、民间传说等优秀传统饮食文化,推进侨乡饮食文化传承。
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院校、企业在景区、车站、码头、机场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依法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展销厅,广泛宣传侨乡广府菜,扩大品牌效应和市场号召力。
第二十三条【交流与发展】商务、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企业和个人参加有关招商会、交易会、博览会、美食节或者海外华侨华人名师名厨交流会等活动,促进本土饮食文化与外来饮食文化交融发展。
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院校、企业开展以下活动,促进侨乡广府菜向市外、省外或者境外发展:
(一)推进侨乡广府菜人才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发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对外输出人才的优势,开设中西式烹调等特色课程,对外输出品牌、人才和技术服务;
(二)参加国内或者国际技艺研讨、厨艺展示、技能竞赛、菜品展销等活动,促进侨乡广府菜文化宣传与交流;
(三)开发网络适销商品,对接电商平台,设立侨乡广府菜线上销售专区,建立境内和境外销售网络,面向海内外销售和推广侨乡广府菜及其相关伴手礼;
(四)发展市外直营、加盟、特许经营或者与海外社团组织、中餐馆联合等方式,实现跨区域或者跨境发展;
(五)其他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