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谌磊) 为坚持制造业当家,进一步提升龙头企业竞争力,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产业强链补链延链,构建良好产业生态体系,昨日,记者获悉,鹤山市拟出台促进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
《鹤山市促进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扶持对象和申请奖励条件:在鹤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制造业企业,且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可以申请企业发展奖励和企业增长奖励。
企业发展奖励方面,企业申报奖励年度工业总产值及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以上(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达到100亿元以上(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同一家企业在有效期内累计最高享受20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可将其注册地在鹤山市内的子公司的工业总产值及营业收入合并计算,合计后达到扶持标准可享受奖励。
企业增长奖励方面,企业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及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含),且申报奖励年度工业总产值比上一年度增长10%、20%、50%、100%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企业发展奖励和企业增长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叠加享受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