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记者 陈婵
“12条建议被采纳,远超预期。”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6月28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近日,江海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陈晓岚在梳理通过后的法律建议中,发现此前上报的69条修改建议里共有12条被采纳,其中不少来自基层一线。
去年1月,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意见征集工作任务后,江海基层立法联系点共召开了三场专题座谈会,并依托江门市司法部门,深入台山、鹤山、恩平等地开展专题调研,扩大了征询“朋友圈”,征集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历经一个多月,该联系点共收集到165条意见建议,经过梳理汇总上报69条。“基层一线的经验总结和专业意见,都是非常宝贵的立法资源,有些意见只有村民才能提出来。”陈晓岚表示。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东各县域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探索实践中,走出了各具特色的发展道路,在不同时期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针对该特点,江海基层立法联系点立足广东实际,专门召开了面向村(社区)工作人员的专场座谈会,多位长期从事一线工作的代表对草案规定展开热烈的讨论。
“座谈会上像是吵起来了一样。”外海街道直冲村党委书记郭卫强清楚地记得,会议过程中,参会的农民和村干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据了解,直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500多人,但村里不具备召开数千人规模会议的场地,还有不少村民并不长期居住在村里,因此召开成员大会的难度很高,多数事项都无法采用代表制表决。因此,郭卫强建议在相关条文增加“成员大会召开时,如果成员不能到场,相关委托的条件及要求应明确列明”的相关内容。而这条意见,最终也被采纳了,并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
陈晓岚表示,参加这部法律意见征集活动的代表们都聚焦广东实际、结合基层工作特点,对草案提出了重要意见。其中,针对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问题,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颖俊建议将第八条第三款增加“离婚”这一表述,修改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我们律所曾接到过多起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案例,对这一领域的立法需求有深刻认识。”吴颖俊表示。
本次意见征询的成果中,江海基层立法联系点还收集了来自市民群众通过线上渠道直接提交的立法建议,其中一条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规定的修改意见,则是由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邱新提出,并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采纳。
“迈向湾区,将专家顾问、法律人才纳入立法联系范围,可以提升立法意见建议的专业化水平。”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余志坚表示,截至目前,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市范围内设立了59个立法联系单位,从粤港澳大湾区乃至更大范围邀请了121名专家学者,建立了立法联系咨询专家库,整合了61名立法联络员和350名信息员的队伍,构建出“扎根江海、立足江门、辐射湾区、展望全省”的工作格局。
下一步,江海基层立法联系点将继续秉持开放、包容、专业的态度,广泛吸纳各方智慧,为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落地实践作出江海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