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八不准”为“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