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基金的使用应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定的支出方向,主要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水土污染、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以及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相关的咨询、评估、检查、工程验收等方面支出(不含土地复垦)。具体为:
(一)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治理的支出;
(二)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遗留的不能作其他利用的探槽、探井、钻孔等,进行封闭或者回填处理的支出;
(三)矿区影响范围内地质遗迹及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支出;
(四)矿区植被与生态系统恢复的支出;
(五)采场边坡、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等治理的支出;
(六)矿区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和管护工程的支出;
(七)矿山公园和绿色矿山建设的支出;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装备、新标准的推广应用的支出;
(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的支出;
(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咨询、评估、检查、工程验收等的支出;
(十一)其他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