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重点针对试点中发现的登记管辖、资源类型划分、权利主体确定和登记单元划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和明确规定。
一是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分级负责、分工明确的确权登记工作机制。考虑到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重点国有林区、海域、无居民海岛、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对国家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意义重大,且一般范围广、面积大,很多是跨省级行政区的,为更好地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体现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防止在登记单元划定过程中产生利益冲突和矛盾,此次修订,明确了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国家登记机构负责办理;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省级及省级以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二是与国土调查、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相衔接。明确自然资源类型边界通过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等自然资源调查成果获取,避免重复调查产生自然资源类型划分交叉重叠。明确已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通过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主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联。对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或保护范围内存在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一并划入登记单元,予以标注和记载。
三是明确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三类主体。根据《宪法》《物权法》等法律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要立足于服务管理需要的要求,明确在登记簿上对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三类主体予以记载:其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所有权人均登记为全民;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均登记为自然资源部。在具体行使所有权方式上,分中央直接行使和委托代理行使。中央委托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登记为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
四是细化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规则。明确国家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管理或保护范围优先划定登记单元;水流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湿地按照自然资源边界划定登记单元;森林、草原、荒地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定登记单元;海域登记范围为我国的内水和领海,依据沿海县市行政管辖界线,自海岸线起至领海外部界线划定登记单元;无居民海岛按照“一岛一登”的原则,单独划定登记单元,进行整岛登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固体矿产以矿区、油气以油气田划分登记单元;山岭和滩涂资源在森林、湿地等登记单元中已体现,因此,不再单独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对于已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森林、草原、荒地、水流、湿地等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作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
五是明确自然资源确权制度。在确权方面,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等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采取叠加的方式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边界以及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为确保权属界线清晰明确,规定登记单元的重要界址点应现场指界,必要时可设立明显界标。同时规定,在国土调查、专项调查、权籍调查、土地勘测定界等工作中对重要界址点已经指界确认的,不需要重复指界。在权属争议处理方面,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