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用地申请后,组织用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设施农业用地相关使用条件、恢复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由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须另行签订流转协议。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主体应在用地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用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用地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3.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汇交的备案信息后应及时核验,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备案信息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设施农业用地跨乡镇的,可由用地涉及的任一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