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需准备以下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详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不需提交);3、经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或单独编制并经审查通过的以上三个方案;4、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5、采矿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不需提交);6、缴清采矿权价款票据(应为盖有国库章的缴款书第四联原件。分期缴纳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分期缴纳的批复。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不需提交);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8、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准文件;9、工商营业执照;10、占用储量登记书;11、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1980西安直角坐标系);12、在预留期内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复印件(招拍挂竞得人不需提交);13、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