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