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管理、职责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地质灾害防治的三项原则、五项制度和五项措施,规范了政府、部门、单位和公民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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