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合法证件,向地块属地的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由各区自然资源局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用地资料,上报同级政府审批同意转让,签订出让合同缴交地价款;
第三,申请人持各区自然资源局发出的用地批复或出让合同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办理转让鉴证,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别墅、平房等低密度宗地可直接凭用地批复或出让合同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第一,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合法证件,向地块属地的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由各区自然资源局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用地资料,上报同级政府审批同意转让,签订出让合同缴交地价款;
第三,申请人持各区自然资源局发出的用地批复或出让合同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办理转让鉴证,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别墅、平房等低密度宗地可直接凭用地批复或出让合同申请土地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