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交易与转移登记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代理的另提交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书及宗地图和分户平面图;
4、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附有房屋平面图);(已预告登记的不用提交)
5、房地产登记证明及地籍档案证明;
6、销售商品房专用发票及完(或缓、免)税凭证;
7、预告登记证明(已预告登记的提交);
预购商品房已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一并转办他项权登记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凭证。
如购房发票已遗失,市民可联系税务征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后持上述有关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