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办法》始终保持“严”的总基调,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同时坚持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设总则、失信界定、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管理机制、附则共六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的总体要求。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与依据,以及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基本定义及遵循原则等。其中,在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基本定义中,明晰了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主要对象、范围和内容。
(二)明确了对各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界定的内容。明确了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四类责任主体的守信要求以及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明确了信用评定的结果应用。明确了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结果应用,针对失信责任主体将视情节轻重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同时,明确了失信记录信息、处理期限计算及动态管理、协同共治等要求。
(四)明确了科研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基于科研诚信闭环管理的实践总结,提出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同时,对信用修复程序进行了细化。
(五)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的预防监督。明确了强化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诚信承诺、诚信审核、容错纠错、舆论监督等多项管理机制。
(六)明确了其他事项。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