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合同保修期内,由于承建方责任而产生的质量问题,质量监督单位要继续监督其质量问题的处理。
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前书面报告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可暂停现场相关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恢复施工,项目法人应当书面报告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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