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即申请人申请补贴所对应的纳税年度自2023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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