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涉机构专项条款及注解:
1.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完善薪酬激励制度,鼓励和吸引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第十五条第二、三款)
注释:完善薪酬激励制度是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探索建立的有利于激发基础研究人员科研积极性的薪酬制度,包括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分配方式,以切实提高基础研究人员工资待遇水平。
2.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探索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企业的,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跟投现金的方式持有股权。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
注释: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提到“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先使用后付费”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能有效避免出现资源浪费,推动科技成果能够顺利实现转化。
3.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科技人才发展计划,完善人才使用机制(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注释:广义的人才发展计划是指通过对人才的发现、培养、使用与管理等工作来发挥人才的作用,狭义的人才发展计划则是“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以及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及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战略方案和举措,在一个时间范围内,以一定政策和资源投入所实施的人才项目”。
4.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可以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组建评审机构以及评审专家库(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注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下放和转移职称评审权限:(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高校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限,向具备条件的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下放单位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限。
5.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注释:《条例》中社会力量指政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社会力量创办科研机构,是指社会力量按照自身发展需求,自主决策创办科研机构,自主决定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以及资金、人员等资源投入,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开展共性技术供给、资源开发共享、科学技术普及和应急科技支撑等。
6.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后的单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给予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第六十四条)
注释:《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9年修正)中明确利用广东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奖励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人才引进与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本条款与《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做好制度衔接,进一步明确“单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给予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激发管理人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7.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自主招聘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建立与创新能力、创新绩效相匹配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制度(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注释: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是指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卓越的科研能力和广泛的行业影响力的科研领军人员。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通常承载着国家及所在地区的重大科技任务和创新项目,其人才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科技实力的提升,允许并鼓励这些机构自主招聘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对于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建立与创新能力、创新绩效相匹配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制度,有利于推动新型科研机构招揽全球英才,充分激发机构创新活力。
8.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派出的科技人才在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业绩可以同时认定为本单位的业绩,并作为科技人才职称评定、绩效奖励、评优推优的重要依据(第六十三条)
注释:由高等学校主导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向新型研发机构派驻科技人才,实现产教融合并支撑新型研发机构的可持续化发展。由于目前大部分高校派驻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人才的主要身份仍保留在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的工作往往属于兼职或者挂职,科技人才在产出各类成果时只能署名一个单位,导致大部分科技人才即使在新型研发机构内产出的研究成果往往只署名高校作为产出单位。《条例》本款鼓励高校、科研机构派出的科技人才在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业绩可以同时认定为本单位的业绩,并作为科技人才职称评定、绩效奖励、评优推优的重要依据,提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开展科研活动人才的科研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