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包括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国内产业的建立。
一、实质损害。实质损害认定需要考虑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该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的影响,以及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生产经营所造成的影响。显著的进口增长,进口产品的低价销售,国内产品价格下跌或无法上涨,以及其他经济指标,例如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等实际或者潜在的降低,都是调查机构倾向于赖以作出肯定性裁定的因素。
二、实质损害威胁。实质损害威胁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其中包括补贴的性质是否属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禁止性补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是否可能有实质性增长,进口产品价格是否可能压低国内价格并提升对进口产品的需求,对现有国内产业的经营造成的现实或潜在的不利影响,以及其他可论证的不利趋势等。
三、实质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建立。首先需要判断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已经建立。如果美国生产商已经开始稳定地生产被调查产品,则应当认为美国国内产业已经建立,进口产品没有也不能造成实质阻碍。在进行上述判断时,美国际贸易委员会会考虑美国生产商何时开始生产,其生产是持续的还是间断的,国内产量和国内市场的大小对比,美国生产商是否达到了盈亏平衡点,此种新设经营门类是一种新的产业还仅仅是一套新的生产线等因素。如果其结论是美国国内产业尚未建立,则需进一步探究其原因是开办阶段常见的困难,还是由于进口产品造成了实质阻碍。
四、国内产业。在作出上述三种裁定之前,一个先决条件是对“国内产业”的界定。根据美国反补贴法,“国内产业”是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商的总和,或者代表国内同类产品全国总产量的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的集合。“国内同类产品”,指的是与被调查产品相类似的产品,或者在不相类似的情况下,与被调查产品的特征和用途最为接近的产品。如果就特定产品,美国国内市场可以分割成相互独立的两个以上的市场,“国内产业”可以指一个地区性产业(regional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