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海峡两岸共同商谈达成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司法部《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事宜的通知》,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公证书需要向台湾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
属于前款所述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在给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的同时出具公证书副本。副本由公证机构统一寄送至省公证协会,由省公证协会审核后寄送台湾海基会。当事人持公证书在台湾地区使用前,要先赴台湾海基会办理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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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峡两岸共同商谈达成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司法部《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事宜的通知》,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公证书需要向台湾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
属于前款所述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在给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的同时出具公证书副本。副本由公证机构统一寄送至省公证协会,由省公证协会审核后寄送台湾海基会。当事人持公证书在台湾地区使用前,要先赴台湾海基会办理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