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同时递交下列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援助对象属于经济困难的,应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我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当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我中心工作人员将通知申请人及时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并可视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在10日内不按要求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备、清楚的,我中心在收到维权援助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维权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者,应作出同意提供维权援助的书面决定,并尽快组织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