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另行增加诉求。复查只针对答复的意见来作出处理意见,不超过原信访事项的请求范围;复核只针对复查意见来作出处理意见,不超过复查意见的请求范围。
另行增加的诉求应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反映,由其作出处理意见。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