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对垄断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1)垄断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7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违法实施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8条规定,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