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是保密。保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的义务。在举报环 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涉嫌垄断行为,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以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和积极 性,鼓励社会监督。在调查环节,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二是书面通知。在调查开始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发出调查 通知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告知 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反垄断执法 机构完成调查后,将作出书面调查处理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 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是陈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 利害关系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中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是否准确、适当,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四是申辩权和听证权。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有权进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