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发生死亡、 在押服刑等情形, 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13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