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需要,根据《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以下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医疗救助基金等给予资助参保:
1.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 2.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等; 3.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 4.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
在上述部门认定困难人员身份后,由资格认定部门统一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已认定困难人员身份的参保人员无需自行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困难居民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自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