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 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规定: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地级以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由地级以上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