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 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规定: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2.《广东省异地就医生育保险登记备案表》。
已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备案至就医所在地。
跨省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