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粤医保规〔2024〕5号)规定:参保人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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