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 《条例》 规定, 公安、 民政、 卫生健康、 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 迁移、 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