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5号)规定:
跨市就医人员可在符合资质的就医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全省统一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认定信息由就医市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至参保市和就医市经办机构备案。跨市就医人员在参保市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的,按照参保市规定执行。
符合资质的就医市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特定病种就医服务,应当确认参保人员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信息,结算相应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接诊医师应当分别开具单独的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处方,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分别予以结算;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多个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接诊医师应当按照病种分别开具单独的门诊特定病种处方,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分别予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