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地级以上市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