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参保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可正常享受。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不影响参保人个人权益记录。
1、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待遇(不含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可按原规定正常发放。
2、疫情期间,对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城乡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规定办理零星报销手续,待遇标准不受影响。
3、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疑似和确诊的参保患者,及新冠肺炎筛查对象(CT筛查相关医疗费用),个人不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4、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到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员工生育津贴待遇申请手续的,可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通过网上申领,也可在疫情解除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5、受疫情影响,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足额医疗保险费的视为连续参保,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时限相应延长(按原规定时限月数+疫情时期月数+三个月计算),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