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举例:2019年1月,陈女士在B公司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工作6个月后,B公司以陈女士不符合单位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陈女士想知道自己是否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能,可以领取多久?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陈女士是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参保缴费不足一年,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但因为陈女士在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在A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累计满5年,失业后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所以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第十七条规定,陈女士失业缴费累计5年6个月,可以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合计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