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携带以下资料到参保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如用人单位在《申请表》中不加盖公章,可提供公信部门出具的劳动仲裁、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3、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4、如申请人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本地的六大银行)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5、由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开具《江门市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或由单位在网上申报的《社会保险减员登记表》(盖单位盖章);
6、由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单位盖章);
7、如户籍性质有发生更变或有争议的失业人员,请提供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8、因住院治疗,身体残疾,怀孕和哺乳期等正当理由的可以代办,须出具:
(1)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残疾证或产检簿等相关证明;
(2)代办人的身份证;
(3)社保局提供的委托书,双方需签名加指模,收原件(1份)。
9、如申请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法人的,须出具:
(1)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2)公安局出具的《注销印章证明》;
注: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无需另外申请。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再次失业的,求职补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