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2、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4、失业人员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选择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不需办理申领手续,其缴费年限与下次重新就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